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是保证公共场所卫生质量,预防和控
制传染病在公共场所传播的主要措施。我国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已经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1987年,国务院颁布
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 ; 1991
年,卫生部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以
下简称《细则》) 。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国家对新
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
制度;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
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
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与职业病危害等其他系统的
评价方法和程序相比,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目前还
没有一个完整规范的评价体系。而近几年政府和公众对公
共卫生安全越加重视,自2000年以来,受建设单位委托,笔
者参与了30余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工作,现就
此方面工作谈几点认识。
1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的概念和目的
根据《条例》和《细则》的界定,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
学评价是指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
人群健康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在可
行性研究阶段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公共场所建
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的单位,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对工程的选址、设计等进行的卫生学评价。通过阅读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说明书及相关设计图纸,了解
该项目工程概况;对拟建场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其周围环
境等;搜集当地有关气象资料;参考类比工程调研监测结果;
对拟建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对
项目选址、设计及其拟采取的卫生措施进行论证评价;指出
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是为完善建设项目的初
步设计和施工设计提供依据,为建设单位卫生管理的系统
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供参考意见,并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该项工作充分体
现了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避免了因设计不当带来的卫
生问题和经济损失,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 评价依据
211 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餐饮
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
212 标准、规范 主要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3 - 1996~GB 9673 - 1996、GB 16153 - 1996) 、《公共场所
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 /T 17220 - 1998) ,《公共场所集中
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2006) 、《公共场所集中空
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生部2006) 、《公共场所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生部2006) ,《商业、服务业经
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 19085 - 2003) 、《餐饮业
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生部2005) 、《建筑采光
设计标准》(GB /T 50033 - 200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 2004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 - 200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
2006)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 1997) 、《工业
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 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
业接触限值》(GBZ 2 - 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T
18883 - 200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 - 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GB
6566 - 2001、GB 18580~18588 - 2001、GB 50325 - 2001)等
其他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等。
3 评价方法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一般采用检查表法、类比
法和经验法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法进行评价。必要时可采用
其他评价方法;检查表法是根据有关的公共场所卫生法规、
标准、规范的要求制订检查表,将评价项目设计及拟采取的
卫生措施与之进行逐条对照,作出评价;类比法是选择环境
气候条件、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等与拟评价项目类似的单位
作为类比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和卫生检测,收集其有关卫生
管理、日常卫生监测方面的资料,对现场调查、类比资料进行
综合分析,类推拟评价项目的健康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
度;经验法是评价人员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和掌握的相关专业
知识,对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等,借助经验和判断能
力直观地对拟评价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识
别、分析。4 评价内容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涉及的内容很多,主要是
对设计卫生及其拟采取的卫生措施进行评价,包括选址、总
体布局(主体建筑物、附属建筑物、公共场所内部平面布
置) ,建筑卫生学(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排水、建筑围护
结构、自然采光与人工照明) ,卫生与消毒设施(消毒、盥洗、
垃圾污物收集处理等设施)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卫生管理
措施等。
411 选址 建筑选址即在规划范畴内选择建设基地,必须
考虑卫生学要求和对生态系统的影响,通过科学论证达到符
合综合性和区域性卫生要求,保障人群健康的目的。公共场
所的选址直接涉及人民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质量,既要避
免场所的卫生状况和使用人员的身体健康受到周围环境的
影响,又要防止场所对周围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各类公
共场所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的原则下合理选址。
所有公共场所应远离污染源〔3~5〕,如大气污染源、噪声、电磁
辐射等,应当充分利用各地区的自然因素(气象、水文、地形、
土壤、水体、天然绿地等) ,选定最有益于身心健康且交通便
利的地区为其规划地。公共场所根据其功能的差异,对选址
还有各自不同的要求。
412 总体布局与公共场所内部平面布置及功能分区 公共
场所建筑一般包括主体建筑物、附属建筑物等部分。在总体
布局上,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关系,合理划分建
筑的功能分区,避免附属建筑产生的噪声和废气等对主体建
筑的干扰〔3〕。
附属建筑物包括锅炉房、通风和制冷机房、车库、给排
水、污水处理设施等,应设在主体建筑物的下风向,并应保持
一定间距〔3〕。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设置辅助出入口,减少
宾主和人货的交叉往来。
公共场所内部的平面布置,应以主要经营项目为核心,
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对象和各种辅助服务设施而定,应在
便于经营、方便群众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功能区,避免各功能
区之间相互干扰,使其符合卫生要求。
413 建筑卫生学
41311 通风空调 公共场所大多人群聚集,空气易受尘埃、
细菌和病毒污染。空调系统设计运行不当可诱发“病态建筑
物综合征”,并可导致“军团菌病”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
通风换气,创造适宜的微小气候是公共场所的首要问题,也
是卫生学评价的重点。公共场所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
最大限度地使用自然通风。卫生间应有独立的机械通风设
施〔3~5〕。
空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公共场所的功能采取适当的形
式。对于房间较多、空间较小的区域如宾馆客房等宜采用风
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便于实现各房间温度的单独调
控;而对于面积较大且空调负荷变化大的区域如影剧院、体
育馆、商场等,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6〕。但无论采取何种
形式,均应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及卫生符合《公共
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7〕及《公共场所集中
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
41312 给排水 公共场所的给水系统包括生活饮用水和生产用水(如游泳池水) 、消防用水等。给水系统评价的重点
应为生活饮用水和生产用水。公共场所供应的生活饮用水
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所使用的管材、管
件等输配水设备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
生许可批件〔8〕。高层公共场所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是给水
系统的评价重点,其设计必须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
范》的要求〔9〕。生产用水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
排水系统主要是生活污水和雨水,目前公共场所多采用
雨、污分流制,雨水排入雨水管网,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
市政污水处理厂进行统一处理。除医院污水、粪便需经预处
理、厨房含油废水经油脂分离器分离、停车场废水经汽油隔
油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外〔10〕,一般均可直接排放到
污水管道。公共场所严禁采用渗井、渗坑等方法排放污水,
以避免污染地下水源。医院污水应严格执行医院污水排放
标准。
41313 围护结构 公共场所建筑围护结构是指根据不同服
务功能所需容积修建的密闭式的厅、室环境,包括房基、墙
壁、门窗、遮阳和屋顶。采取合理的构筑方式,采用符合卫生
要求的建筑材料,可获得良好的采光、遮阳、保温、隔热、隔
声、通风、防潮、防震动的性能,创造适宜的微小气候环境。
公共场所主体建筑的厅室,依据同时接待的人数,按人均占
有容积的标准进行设计,这是保证公共场所环境质量的重要
参数。由于公共场所种类繁多,对于组成容积的三项指标
(厅室面积、厅室进深、厅室净高)的卫生要求不尽相同,应
综合灵活运用。工程的建筑、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
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11〕的要求,所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
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甲醛、氨、苯、TVOC、重金属等
有害物质及放射性等不应超标〔12〕。
41314 采光照明 公共场所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采
光系数应达到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对于无法充
分利用自然采光的建筑,应采用人工照明,以弥补自然采光
的不足。人工照明照度的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和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414 卫生与消毒设施 卫生与消毒设施评价是公共场所卫
生学评价的又一个重点内容。公共场所中空气和公用物品
容易受到污染,易造成传染病的传播。因此,搞好公共场所
卫生与消毒是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保障人群健康的重要
措施。公共场所卫生消毒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公共场
所卫生标准的要求。如宾馆、饭店应设有餐饮具清洗消毒间
及专用清洗消毒设施、公用卫生间〔3, 13〕;游泳场(馆)的入口
处应设淋浴装置、强制式浸脚消毒池,游泳池应有净化消毒
设备〔14, 15〕;理发店、美容店应配备毛巾、刀具、胡刷消毒设施
等〔4, 16〕。公共场所废弃物中,有机垃圾比重大,并易于腐败,
在卫生学和流行病学上危害大,应建有固定收集、贮存、外运
和处理垃圾的配套设施。构筑物应严密,能防止害虫进入、
孳生且不污染环境。
415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公共场所的生活服务建筑物包
括锅炉房、通风和制冷机房、车库、污水处理设施等,可能会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
产生健康危害,必须采取防毒和噪声控制等职业病危害防护
措施。在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中,此项评价往往容易被忽略。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对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
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416 卫生管理措施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的
具体情况,参照有关卫生标准,制订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负
责检查落实。
5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工作的体会
511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必须坚持“严肃性、严谨
性、公正性”的原则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关系到
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能否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
法规、标准的要求,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
此在评价过程中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基础,以国家有关公共场
所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用严肃的科学
态度剖析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同时,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
生学评价涉及的学科范围广,包括公共卫生、卫生工程、消毒
等,且在时间上具有超前性,为保证卫生学评价能准确地反
映建设项目的客观实际及评价结论的正确性,必须建立完善
的质量保证体系,依据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以严谨
的科学态度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结论是建设项目决策、设计
的依据,也是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的依据。因此,评
价工作中要作到客观和公正,防止评价人员主观因素及外界
因素的干扰,为建设项目的决策、设计提出客观、真实、符合
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评价结论和建议。
512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工作迫切需要科学规范
的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间的协作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
学评价工作虽已开展多年,但国家尚未建立评价规范体系,
目前多采用检查表法和类比法进行评价。今后应充分吸收
其他学科先进的评价方法,结合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特点,
尽快制定科学的卫生学评价规范体系,使公共场所建设项目
卫生学评价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条例》和《细则》为公共
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帮助,但
在全国大多数省份“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并未得
到很好地执行。原因之一是,虽然《细则》规定了公共场所
建设项目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但在《条
例》中并未将其作为强制性条款明确提出。地方政府规划部门等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没有考虑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的
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的规定。而在一些制定
了“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的城市,由于规
划部门与卫生监督部门的密切配合,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
学评价工作开展的较好。建议新修订的《条例》把公共场所
建设项目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作为强制性
条款列出,为评价工作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依托。政府有关部
门应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促进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评
价工作的开展。
6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19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Z〕1
〔2〕 卫生部199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Z〕1
〔3〕 卫监督发〔2007〕221,住宿业卫生规范〔Z〕1
〔4〕 卫监督发〔2007〕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Z〕1
〔5〕 卫监督发〔2007〕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Z〕1
〔6〕 金银龙1集中空调污染与健康危害控制〔M〕,北京:中国标准
出版社, 2006: 401
〔7〕 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
办法〔Z〕1
〔8〕 建设部,卫生部第53 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Z〕1
〔9〕 GB 17051 - 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S〕1
〔10〕 GB 50015 - 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S〕1
〔11〕 GB 50325 - 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S〕1
〔12〕 GB 6566 - 2001, GB18580 ~18588 - 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
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S〕1
〔13〕 GB 9663 - 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S〕1
〔14〕 GB 9667 - 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S〕1
〔15〕 卫监督发〔2007〕205号,游泳场所卫生规范〔S〕1
〔16〕 GB 9666 - 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S〕1